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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恢2-1号

谭锡义、林世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锡义,林世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谭锡义,男,194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林世强,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市港口区。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港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5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世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锡义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世强在银行的存款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林世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