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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442-3号

葛蓝珍与杜廷好、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蓝珍,杜廷好,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42-3号

原告:葛蓝珍,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杜廷好,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曹老集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证59267022-6。

法定代表人:宋安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扣押挂靠在被执行人蚌埠永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杜廷好所有的车辆皖C×××××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瑾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