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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2928执82号

柴登伟申请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 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柴登伟,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9**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柴登伟,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

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号凯旋大厦***楼及附楼。

负责人:李华辉,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柴登伟与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本院民事审判二庭于2016年5月10日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80293.9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永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文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