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6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静容,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徐隆才,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安,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健,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君,���,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薛静容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安、岳健、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静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静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静容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薛静容承担。
审 判 长 ���长军
审 判 员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谢 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