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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06943号

薛静容、刘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静容,刘玉安,岳健,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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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06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静容,女,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徐隆才,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安,男,汉族,1952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健,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君,���,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薛静容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安、岳健、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静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薛静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静容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薛静容承担。

审 判 长 ���长军

审 判 员 傅   敏

代理

审判员 谢   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