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311号原告范智,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370号附5号6-2。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领事馆路1号南谊大厦2层5、7、9号。法定代表人任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智与被告四川大唐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智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晓钟
代理
审判员 闵 筱
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