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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1220号

刘盈利与李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鸟,刘盈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盈利。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鸟因与被上诉人刘盈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三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鸟,被上诉人刘盈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有光、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鑫杰

审 判 员 邢 蕾代

审判员 卢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