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1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盈利。
委托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鸟因与被上诉人刘盈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三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鸟,被上诉人刘盈利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有光、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鸟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鑫杰
审 判 员 邢 蕾代
审判员 卢媛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琦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