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河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清彬与被执行人陈河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河运所有的鲁E×××××号五征牌三轮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