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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执字第38号

刘清彬与陈河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清彬,陈河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彬,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河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清彬与被执行人陈河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河运所有的鲁E×××××号五征牌三轮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