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中执字第279-1号申请执行人秦后振,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江西省晨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463620。法定代表人唐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唐丰,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田叶丽,女,汉族,1979年4月11日出生,住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开发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晨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唐丰、田叶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标的2263184元,已执行到位20400元,未执行2242784元,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省晨皓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唐丰、田叶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由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报刚
审判员 张京平
审判员 黄立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夏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