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恢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武安镇。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武安镇。韩某诉翟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武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伟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伟同意本案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2013)武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贾亚杰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