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54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某某出生日期1958年10月9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452号指控事实2015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本联全羊馆沿海城路由西向东��驶,行驶至海城路琅琊首府小区东侧路口信号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1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熊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