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018号
原告:易之红,196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良,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明,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淮北市濉溪县。
被告:淮北市祥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准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从汝明,单位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刘杰,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之红诉被告张志明、淮北祥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淮北祥顺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不明,应属于被告身份和地址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之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岳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