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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720号

崔某甲与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20号

原告:崔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丙,农民。系原告崔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崔松岩,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崔某乙,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