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720号
原告:崔某甲。
法定代理人:崔某丙,农民。系原告崔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崔松岩,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崔某乙,女,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某甲负担。
审判员 杨 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又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