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697号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莉萍,女,汉族。被告张廷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廷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16日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以被告张廷英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廷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市恒福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兆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