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字95号
申请执行人:孟召怀,女,
被执行人:沙德华,女,许某与王某乙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阳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阳谷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某乙华还申请执行人许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某乙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公证处(2015)阳谷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培民
审 判 员 王广义
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