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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232号

卢显光与秦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显光,秦经武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卢显光,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秦经武,男,18岁,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显光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核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