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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365号

刘士慧与徐静、徐寿志、徐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士慧,徐静,徐寿志,徐长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365号申请人刘士慧,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三段*号楼***号。被申请人徐静,女,1978年6月1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居委会**号。被申请人徐寿志,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明珠花园*号楼*单元*楼*户,。被申请人徐长炜,男,1983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刘士慧申请执行徐静、徐寿志、徐长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股权、车辆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45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杨 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吕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