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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3109号

郭维树与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郭维树,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3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维树,男,汉族,195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22971-8。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松,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林新,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郭维树与被上诉人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渝0106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郭维树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郭维树向一审法院诉称,郭维树的房屋拆迁评估分户报告中,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拆迁估价结果报告存在严重不实的情况,要求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书面纠错并书面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郭维树所起诉的拆迁评估发生在2009年,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分析如下:第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对拆迁评估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第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评估只是房屋拆迁全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当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不服时,其最终表现为补偿安置协议可能无法达成。如果出现该情况,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维树的起诉。郭维树对一审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至今没有收到拆迁分户评估报告;2、拆迁分户评估报告内容虚假不真实,评估程序违法,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精神和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发回重审。重庆伟恒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到庭做答辩。

本院认为,郭维树所起诉的拆迁评估发生在2009年,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分析如下:第一,《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对拆迁评估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第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评估只是房屋拆迁全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当被拆迁人对拆迁评估不服时,其最终表现为补偿安置协议可能无法达成。如果出现该情况,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649号民事裁定。本案不收取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 泽

代理

审判员  陈义熙

代理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红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