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女,汉族,本科文化,山西省平遥县人,曾在迭部林业局任职,现借调至甘肃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现住兰州市安宁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延长对其取保候审。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雷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1日,因法律发生变化为由,以舟林检公诉撤诉(2016)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舟曲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白永景
审判员 达文侠
审判员 焦福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