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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34号

桂东慧与魏平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东慧,魏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34号

申请人:桂东慧,女,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

被

申请人:魏平,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桂东慧因与被申请人魏平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财产损失,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魏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人李标拥有的座落于青云谱区迎宾道道×××号×栋×单元××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桂东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魏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标拥有的座落于青云谱区迎宾道道×××号×栋×单元××室房屋一套(洪房权证青字第××号)。申请人桂东慧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斌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