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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73号

陶维荣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维荣,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573号

原告:陶维荣。

委托代理人:刘逢运,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徐东欧洲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维荣与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维荣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维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维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陶维荣负担。

审判员  喻承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培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