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936号
原告:徐艳,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舒建进,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因犯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省第三监狱服刑。
被告:夏惠如,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告徐艳诉被告舒建进、夏惠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舒建进、夏惠如于2013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于2014年3月底归还本金10万元,尚欠本金2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96000元(已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舒建进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利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时,判决舒建进未归还的非法所得1107.0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存款人。本案所涉借款包含于被告舒建进前述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原告的借款应按照追赃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任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