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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968号

汤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968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9日。

被告:王某某,男,回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