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217号申请人崔同金,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申请人胡恒兴,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请人凤爱生,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崔同金与被申请人胡恒兴、凤爱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万元,案外人吴宝剑自愿用其所有的苏C×××××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恒兴、凤爱生的银行存款160000元;
二、查封吴宝剑所有的苏C×××××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翼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