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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1303号

卫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卫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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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卫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卫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9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辉鹏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