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300号
原告:李某。
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宁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300号
原告:李某。
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