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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行初39号

李涛与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11行初39号原告李涛,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开源路湛河桥南。法定代表人陈光明,局长。

原告李涛诉被告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李涛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并向李涛开具预收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了交款期限,并告知其如不按期交纳诉讼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李涛仍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甄松淼

审 判 员  薛秋月

人民陪审员  马少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梦幻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