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1702号申请执行人李一×,农民。被执行人李二×,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一×与被执行人李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执170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祖志刚
代理
审判员 牟泽良
代理
审判员 曹小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