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民初5184号

刘杨与王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杨,王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184号原告刘杨,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被告王旭,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杨诉被告王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杨经我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童学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旻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