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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528号

刘占普与李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占普,李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28号原告刘占普。委托代理人陈阔成。被告李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普与被告李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普撤回对被告李立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刘占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