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28号原告刘占普。委托代理人陈阔成。被告李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普与被告李立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立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占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占普撤回对被告李立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刘占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