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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351号

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华坤、田峰、安静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华坤,田峰,安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凤凰县廖家桥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方明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志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华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静。

上诉人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华坤、田峰、安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志勇,被上诉人杨华坤、安静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方明略、被上诉人田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影响案件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12元,退还上诉人凤凰县昊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彭 俊

审 判 员  张李艳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 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后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