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3528号
原告:周伟华,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瑞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E642室。
法定代表人:黄美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华诉被告瑞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伟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孟
人民陪审员 叶强
人民陪审员 章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鑫?PAGE??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