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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执458号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赵学峰,赵洪花,XX耿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4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被执行人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赵学峰,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学峰,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赵洪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XX耿,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济南龙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赵学峰、赵洪花、XX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并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向房管、车管、工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登记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XX耿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8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额为8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5)平阴证经字第4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赵 岭

审判员 付言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晓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