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朔中执字第90号
申请执行人:段海燕,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应县人。现住朔州市中元宝邸X号楼X单元X。
被执行人:朔州市森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开发区大新一路东侧廉租房南侧。
法定代表人:林秀琴,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林秀琴,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朔生活区X区X号X层X门。
被执行人:林多,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成东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执行人:林快,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朔城区神电光明西街神苑北区X栋X单元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朔中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朔州市森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秀琴、林多、林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被执行人朔州市森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秀琴、林多、林快偿还申请执行人段海燕借款本金915.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朔州市森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秀琴、林多、林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朔州市森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朔州市开发区大新一路东侧廉租房南侧的19.59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朔开国用【2010】第00000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朔州市森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朔州市开发区大新一路东侧廉租房南侧的19.59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朔开国用【2010】第000008号)。(相应价值的915.5万元及利息)二、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银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石东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