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田保明,男,住大同市城区。原告侯孝,男,住大同市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计杰,男,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继忠,男,住大同市。被告张丽萍,女,住同被告李继忠。被告祁冠华,男,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保明、侯孝与被告李继忠、张丽萍、祁冠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保明、侯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373元,其余2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丽 霞
人民陪审员 梁 建 军
人民陪审员 吉 凤 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羽佳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