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7-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永勇,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程永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永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永勇名下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区宜长路边底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74.11㎡)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86.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永勇名下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区宜长路边底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74.11㎡)及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为286.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波
审判员 陈术
审判员 邱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