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少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辛某某,男,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辛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理人:夏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XX医院。住所地XX市XX区XX路**号。
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X区XX卫生院。住所地XX市XX区XX镇驻地。
委托代理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XX市XX区XX医院、XX市XX区XX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建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