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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民初452号

赵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452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德保县。被告鲍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赵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吴鸿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