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民初452号原告赵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壮族,户籍住址广西德保县。被告鲍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赵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鲍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
审判员 吴鸿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