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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特0004号

严勇、薛青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特0004号申请人严勇,个体户。申请人薛青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严勇、薛青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申请人严勇、薛青华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勇、薛青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严勇、薛青华撤回申请。

审判员  郝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