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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民初440号

原告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景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台州景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440号原告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会才,总经理。被告台州景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昕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景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成都狮吼特种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吕 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