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582号
原告:莫某,1971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王某,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某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审判员 陈夕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