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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537号之一

龚清华与张国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清华,张国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537号之一原告龚清华。被告张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清华诉被告张国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清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龚清华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