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537号之一原告龚清华。被告张国礼。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清华诉被告张国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清华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龚清华负担。
审判员 李迎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