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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1256号

周照康与王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照康,王均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1256号

原告:周照康,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被告:王均弟,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原告周照康为与被告王均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周照康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照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照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周照康负担。

审 判 员 郭晓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徐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