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黄明洲,男,1989年5月22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秋水,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任彬,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明洲与被执行人陈秋水、郭任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明洲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秋水、郭任彬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秋水、郭任彬尚欠申请执行人黄明洲借款30万元及利息和代垫案件受理费2900元未履行。本案已依法查封了陈秋水的房产,因该房产已抵押向银行借款,现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