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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876号

李亮、韩晓娟等与李来明、孟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亮,韩晓娟,李来明,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876号原告李亮。原告韩晓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被告李来明。被告孟伟。被告刘旺。被告孟辛锋。被告李盼盼。被告赵洋。被告孙钊。被告刘爱勋。

原告李亮、韩晓娟诉被告李来明、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李迎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军、

人民陪审员白德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的身份基本信息不全,均无年龄信息,其中,被告孟辛锋、李盼盼经本院核实,河北省曲阳县东旺乡辛庄村无此二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身份基本信息不全,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亮、韩晓娟对被告李来明、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迎久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白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