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876号原告李亮。原告韩晓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安。被告李来明。被告孟伟。被告刘旺。被告孟辛锋。被告李盼盼。被告赵洋。被告孙钊。被告刘爱勋。
原告李亮、韩晓娟诉被告李来明、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李迎久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刘军、
人民陪审员白德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的身份基本信息不全,均无年龄信息,其中,被告孟辛锋、李盼盼经本院核实,河北省曲阳县东旺乡辛庄村无此二人。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身份基本信息不全,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亮、韩晓娟对被告李来明、孟伟、刘旺、孟辛锋、李盼盼、赵洋、孙钊、刘爱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迎久
审 判 员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白德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