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144号
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
被告:刘灿雄。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灿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丽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蒋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