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74-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赵德利,主任。被执行人潘延庆,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连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与潘延庆、郭连华(2014)商商初字第10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已执行到位款项1365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已执行到位部分,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