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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1474-1号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宋海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潘延庆,郭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74-1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赵德利,主任。被执行人潘延庆,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郭连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与潘延庆、郭连华(2014)商商初字第10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控,已执行到位款项1365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扣除已执行到位部分,余款被执行人至今未给付。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魁元分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振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