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朱江,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被告齐鹏,男,汉族,1980年03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江与被告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调解解决为由,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朱江承担。
审 判 长 马东叶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强
人民陪审员 陈艳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居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