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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民终1799号

上诉人谢大顺与被上诉人王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大顺,王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民终1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大顺,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和权,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

上诉人谢大顺因与被上诉人王和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大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谢大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大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谢大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振

审 判 员  任建毅

代理

审判员  贺灿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禹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