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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396号

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张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张斌,郭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39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鸿麟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住马鞍山市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郭裕

被执行人:张斌,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号码340504197111150611,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郭裕,汉族号码342423197811162408。本院在执行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张斌、郭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禾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已生效的(2015)沪仲案裁字第072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02458.9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宁坤置业有限公司、张斌、郭裕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难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裁字第0725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仕海

审判员  顾慧茹

审判员  艾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