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3093号
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686203813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乡街道办事处北环东路244号附43号。
法定代表人:颜台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善国,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雷浩然,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本院在原告审理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浩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强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启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茗月 来源:百度搜索“”